在公安部與中國人民銀行19日上午聯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副局長蔡憶蓮聯合公佈了公安部與央行公佈協作配合打擊洗錢犯罪八大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分別是:
1、廣東珠海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5年2月,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在組織對珠海市拱北信用社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信用社客戶珠海市海中珠投資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間的資金往來十分異常,僅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間就進行了600多筆交易,累計金額達16.7億元。2005年3月,珠海市公安局經偵部門對此線索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間,黎某等人以提供個人好處費和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後在廣東、浙江等地向廣東省珠海市耀輝投資有限公司、浙江省東陽市順昌貿易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非法吸收存款3.83億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0萬元。黎某等人還通過偽造企業印章、偽造並偷換企業的銀行預留印簽卡等方式,盜用浙江省東陽市順昌貿易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在珠海市拱北信用社的存款,金額達3億多元人民幣,其中部分資金用於支付上述6家企業存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另一部分資金則被用於個人揮霍。目前,此案已移送起訴。
2、浙江杭州某公司等抽逃出資案
2005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到當地人民銀行移送的一起可疑交易線索。經查,涉案公司在各銀行開設了多個銀行賬戶,為有關公司墊付註冊資本驗資,驗資結束後抽逃出資。涉及資金超過20億元人民幣。 2005年,6家涉案企業的直接責任人賈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抽逃出資罪移送起訴,並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3、北京丁某貪污受賄案
2006年3月,公安部經偵局接到一起可疑資金交易線索:2002年11月至2005年12月,丁某及其親屬的個人賬戶收到從香港及巴基斯坦匯入約233萬美元,並結匯約820萬元人民幣,隨後用於購房、購車消費。經北京市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調查,丁某係北京某外運公司一業務經理。2005年初香港某公司經理周某找到丁某,許諾如丁某將其公司的海運業務交給他代理,可給予丁最低2.5%的好處費,丁某遂將其公司代理的部分海外運輸項目分包給該香港公司。後周某將共計170萬美元的好處費匯給丁某。目前,丁某已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正配合檢察部門對此案開展進一步的偵查工作。
4、上海羅某地下錢莊案
2006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成功破獲一起新加坡人在上海經營地下錢莊的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羅某等4人,並查獲大量銀行存摺(卡)、交易憑證、賬冊及印章等涉案書證、物證,凍結涉案資金690萬元人民幣。經查,2004年以來,羅某等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上海租賃的住宅內從事新加坡與中國兩地間的匯款及貨幣兌換業務,其業務範圍涉及我國25個大、中城市,非法經營額達50億元人民幣。此案是上海市迄今破獲的最大的一起地下錢莊案,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5、湖北省“4•13”特大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案
2006年4月,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對該市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可疑交易線索立案偵查。經查,發現李某(江蘇江陰市某廢品回收公司職員)、喻某(孝感市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為獲取非法利益結夥作案,通過設立多家公司專門虛開抵扣稅款發票,在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分別以孝感市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名義向江蘇等20多家外省市企業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335份,票面額1.8億元人民幣。目前,李某等人已被公安機關抓獲,此案正在繼續辦理中。
6、浙江寧波涉賭涉稅洗錢案
2006年4月,浙江寧波市公安局經偵部門接到一起可疑交易線索,即立案調查。5至9月,先後抓獲葉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凍結非法資金折合人民幣1700余萬元。經查,從2005年5月以來,上述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本人或他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非法買賣外匯,金額巨大。其中部分外匯提供給紹興、慈溪等地民營企業家,用於其到境外賭博。另外,經對其外匯資金來源調查發現,一些外貿企業出於避稅考慮,直接將低報出口貨款以外匯現鈔形式攜帶入境,或直接收取入境外商的外匯現鈔貨款,從上述犯罪嫌疑人手中兌換人民幣後在國內市場採購商品出口。目前,此案已移送起訴。
7、北京陳某地下錢莊案
2006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成功破獲陳某等人地下錢莊案,抓獲陳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扣押、凍結贓款折合人民幣1600余萬元,凍結銀行賬戶214個。經查,自2004年以來,分別以陳某等人為首的三個團夥在北京雅寶路等地區長期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活動,並相互進行交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外匯黑市網絡,其經營資金額達21億元人民幣。
8、廣西黃廣銳洗錢案
2006年8月,黃廣銳在廣西北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接受終審判決,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0萬元,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經查,1999年初至2004年8月,黃某、鄭某、方某、盧某等15人分別結夥,通過海上或陸地從越南走私大量品牌香煙和柴油進入廣西北海市,並銷往廣州、中山等地牟利,偷逃稅6.5億元。2003年5月27日至2004年8月,黃廣銳明知黃某等人的款項是走私香煙、柴油所得,仍提供銀行賬戶轉入鉅額走私款,並提取現款人民幣1.1億元交給他人轉往黃某等人指定的香港賬戶。(陳維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