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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個人出租房不論居住還是經營均按5%繳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1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南京12月20日電(記者鄧華寧)江蘇省地稅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個人出租房以後不論用於居住還是用於商鋪經營,均執行5%的綜合徵收率,此外,房屋租賃仲介機構明年1月起每月向地稅部門上報仲介出租信息。

    地稅部門要求,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徵收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房産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土地使用稅合併按綜合徵收率5%進行計徵,而且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區分是用於居住還是用於經營。

    據專業人士介紹,對個人出租房屋用於居住和用於經營,原來的徵收率是有區別的。按稅種分,用於居住的個人出租房徵收的營業稅稅率是3%,用於經營的商鋪稅率是5%;其次,居住用的房屋應繳納的房産稅稅率是4%,而商鋪是12%;另外,居住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10%,而商鋪是20%。明年實行新稅率後,個人出租房屋用於商鋪經營相對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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