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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出臺三部百姓關注的地方性法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1日   來源:新華日報

    九種意外傷害,學校免責

    備受關注的《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11月30日獲得通過。三大類別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責;九種傷害事故,當學校行為並無不當時,學校免責;五種情形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其監護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是: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學校教職員工違反了條例16條有關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當校方行為並無不當時,學校免責的9種學生傷害事故是:學生在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離開教育教學活動區域,學校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進校或者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的;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監護人未書面告知學校,而學校又難以知道的;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疾病,學校已經及時採取救助措施的;學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間的過錯導致傷害或者死亡的;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或者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由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五種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經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學生或者監護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紀律,實施了按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的;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已盡告誡、制止等義務,但學生拒不改正的;明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但未及時書面告知學校的;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是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法規規定學生或者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幹線航道要設水上服務區

    11月30日新出臺的《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對航道管理提出了不少改進、推進性規定,以加強服務。條例要求交通部門要在幹線航道上統籌規劃、逐步設置水上服務區,為船舶提供服務。

    條例還規定,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改進航道養護費徵收方式,合理設置航道養護費徵收網點,在全省範圍內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方便繳費人就近繳費。船閘管理單位應當對船閘進行定期保養、保持設備正常運行,改進船閘過閘調度和收費方式,縮短船舶過閘時間,定期發佈船閘上下游水位變化情況,為船舶提供安全、及時、方便的通過條件。

    十齡樹,伐一補十罰十

    《江蘇省生態公益林條例》11月30日在省人大常委會獲得通過,一些毀壞生態公益林木的行為,將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

    條例禁止從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範圍內向外移植樹齡10年以上的林木和採伐珍貴樹木,如有非法移植,必須補種10倍的樹木,沒收移植的林木或者移植林木所得,並處移植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合國家規定的,林業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對於被佔用減少的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的面積,按照“佔一補一”的原則,異地恢復。首先在本行政區恢復,恢復困難的,申請後在上一級行政區內恢復,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條例規定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不得採伐、採挖的生態公益林:名勝古跡和紀念地的森林和林木;以瀕危物種或者生態系統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和林木;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的森林和林木;其他立地條件差、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森林和林木。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不得進行更新採伐的生態公益林有:坡度25度以上的生態公益林;坡度25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態公益林;坡度25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達到數量成熟年齡的生態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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