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北京市信訪條例》將於2007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確定了必須在15天內給信訪人答覆的法律承諾,是新《條例》最大的亮點。
根據該法,全市各級人大、政府機關接到群眾信訪請求後,屬於合法信訪事項的,15天內必須予以答覆。對於15天內已經辦結的信訪事項,經信訪人本人同意,可以口頭告知、答覆。如果尚未辦結,屬於本單位受理範圍的事項,要告知信訪人落實進展情況;屬於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告知轉辦去向或要求反饋處理結果。《條例》還對政府機關受理信訪限定了90天的最長辦結時限。
根據新條例,信訪行為還將得到鼓勵。如果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有關國家機關將給予獎勵和表彰。(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