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將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烈士遺屬享受的定期撫恤金應當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的定期撫恤金應當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撫恤金的遺屬包括: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由死者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雖滿18周歲但因上學、殘疾、喪失勞動能力而無生活費來源的。(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