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於明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9日下午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60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共72條,約8000字,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法律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法律還規定,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法律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父母監護人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 楊維漢、周婷玉)教育專家曾指出,由於家庭貧困,未成年人父母讓孩子打工掙錢,部分家長存在重男輕女的觀念,是目前造成中小學生輟學的主要家庭原因。
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目前中國有1億多農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農民工子女數百萬。2006年公佈的《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要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2006年起,國家對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為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課本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到2007年,這一政策將惠及中國農村地區約1.6億中小學生,佔全國近2億中小學生的80%。
同時,法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調查認為,失學、輟學的未成年人年齡小,無一技之長,過早進入社會後無法就業,極易走上違法犯罪之路。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法律規定: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法律也給予了充分保障。法律明確規定,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複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將被處罰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楊維漢、鄭瑋娜)商店隨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狀況即將得到根本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法律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近年來,吸煙飲酒低齡化趨勢嚴重,未成年人飲酒比例越來越高,因飲酒導致未成年人鬥毆、死亡事件時有發生,抽煙飲酒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嚴重危害,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我國1999年頒布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但法律卻未規定對這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性條款。因此,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雖屬違法,但卻屢禁不止。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已開始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並針對這一行為制訂了相應的處罰性條款。
針對這一實際,修改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另外,法律還規定,生産、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我國立法禁止學校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變相體罰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 楊維漢、鄭瑋娜)儘管不少學校在各自的校規中規定不準體罰學生,“老師體罰學生”的現象不時見諸報端:一位學生為了控訴體罰寫下遺書服毒,一位銀川市家長狀告幼兒園老師打了自己的孩子……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嚴正宣告:“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近年來,學生因不堪老師在課堂上的當眾羞辱,出現精神異常,甚至不惜結束自己生命的現象時有發生。2004年,江蘇一名17歲的中學生因不堪老師在課堂上當眾羞辱,寫完遺書後結束了自己的花季生命,至今仍讓人扼腕嘆息。
教育工作者表示,一些侮辱性、攻擊性的語言和行為會傷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從而使他們的身心受到傷害。學生們認為,學生在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往往處於弱者地位,被打後,只要不嚴重,往往忍氣吞聲。
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未成年人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未成年人保護法同時還規定,學校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中小學周邊禁開歌廳網吧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楊維漢、鄭瑋娜)“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
如果違反上述條款,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法律規定,“在中小學校園周圍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還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教育界人士指出,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也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原因之一。
對此,草案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工青婦室主任于建偉説,“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比較原則,還需要一些配套的法規來保證其實施。法律的執行也需要強有力的保障措施,那就是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學校和公共場所等發生突發事件應先救未成年人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楊維漢、鄭瑋娜)“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了上述規定。
專家認為,這一規定是一些國際法律文件中規定的 “兒童利益優先”和“兒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
未成年人優先的基本含義是,對他們的權利,對他們的生存、保護和發展給予高度優先,無論任何機構、任何情況,都應該把未成年人放在最優先考慮的地位。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這些體現“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法律中也予以了明確。
“我國70%以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在學校,80%以上的學校突發事件為傳染病流行事件。”衛生部提供的數據顯示。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了規定: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法律還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專家指出,中小學生被傷害事件接連發生,與一些中小學校對學生安全防護措施不足有關。有的學校一門心思抓教學,不把安全教育放在眼裏,該建的預防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機制沒建,該開的安全課程沒開,學校的日常工作中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工作不到位。凡此種種,都是當前應當引起警醒,痛加改進的方面。
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2006年聯合製定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對學校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