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持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其戶籍所在區或縣(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符合有關規定的,均可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杭州市政府近日發佈《杭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于2007年元旦開始實施。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不低於當地上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40%。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下列人員,可以本人作為戶主,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無生活自理能力、靠父母及兄弟姐妹撫養(扶養)照料的成年未婚重度殘疾人員;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照料的、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讀的成年人等。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其已婚並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單獨為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城鎮居民家庭中已婚子女與離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城鄉居民家庭中已婚但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與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辦法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應建立公益性勞動考勤登記管理制度。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報請區、縣(市)民政部門取消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群眾評議制度。保障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從查實的次月起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退交此前已領取的保障金及其他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