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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廣告發佈中應合法使用世博會標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31日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籌備工作已經全面展開,目前在全市各類廣告中違法使用世博會標誌或假借世博會名義進行商業宣傳、損害世博會形象和合法權益的情況已有發生,為了規範世博會標誌在廣告中使用的行為,上海市工商局最新發佈廣告審查提示,要求個人和企業在發佈廣告中必須合法使用世博會標誌。

    根據《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和《特殊標誌管理條例》,上海世博局擁有對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會徽、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等40個世博會標誌的權利以及“世博會”、“申博”等特殊標誌權利,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這些標誌,主要包括以下三種行為:

    一、使用與申博徽標、上海世博會會徽、國際展覽局局旗圖案相同的圖案(不論何種顏色)以及能明顯辨識的圖案局部或變形;

    二、突出顯示“上海世界博覽會”、“上海世博會”、“上海世博”、“世博會”、“世博”、“上海2010”、“2010盛會”、“2010世博會”、“申博”、“EXPO2010”、“2010EXPO”、“SHANGHAI EXPO”、“城市讓生活更美好”或“Better City,Better Life”等字樣或以這些字樣作裝飾;

    三、儘管未突出顯示第二種行為中所述字樣,但將這些字樣與“戰略夥伴”、“戰略合作”、“贊助”、“合作夥伴”、“供應商”、“服務商”、“指定”、“特別許可”、“特別授權”、“評比”或“評選”、“徵集”、“優勝”等字樣一起使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廣告中使用上述標誌(字樣),均應提供許可合同或者加蓋上海世博局公章或世博會標誌管理辦公室印鑒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上海市工商局要求各廣告經營單位在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含有世博會標誌內容的廣告時,應當嚴格把關,認真審查相關證明文件。對於非法使用世博會標誌發佈廣告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行政責任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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