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工作,多繳費,就能多得養老金。近日廈門政府新制定的《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改革的若干規定》,對廈門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發辦法進行了改革,從而改善了現行計發辦法缺乏的激勵約束機制,使得養老保險更為科學和公平。
新的計發辦法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
“新人”繳得多繳得長 退休後養老金越多
1997年7月1日後參保的人員屬於“新人”,其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廈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也就是説,每個月本人繳費的工資額越高,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也就越高,基數也就越大,退休後享受到的養老保險越多;個人繳費的年限越長,基礎養老金也就越多。其中,本人繳費工資額最低為個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為個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現行的基礎養老金只要繳費滿15年,無論繳費水平的高低和繳費年限的長短,都可享受退休後統一的基礎養老金,這使得人人的享受的養老保險金都相同,不符合權力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而新計發辦法則根據繳費水平和繳費年限的不同,享受不同的養老金,二者成正比。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則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和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相比有兩個變化,一是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基數的11%降低為8%,二是現行制度的計發月數統一為10年120個月,而新計發辦法則根據退休年齡的不同計發月數有所不同,越晚退休計發月數越小,則退休後每年可以拿到的養老保險金也就越多。
“中人”增加過渡性養老金 “老人”仍按老規定
1997年6月30日前參保且尚未退休的人員屬於“中人”。由於個人賬戶積累很少,符合退休條件的,在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按月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此次廈門市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中,對於全市每一位企業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指數統一設定為“1”,改革了以往以實際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確定視同繳費指數的做法,進一步突出了公平性和以人為本。
200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老人”,仍然按照原規定發給養老金。
繳費只需累計滿10年 1988年以前的工齡即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現行規定,參保個人屬原固定工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必須在1989年到1997年6月期間不中斷參保。如果中斷參保,必須在退休前一次性繳清,並支付一定的滯納金,否則其在1988年12月以前的連續工齡將不予確認視同繳費年限。而新規定則將原本固定的九年半時間修改為不固定的10年年限,如果累計繳費不滿10年的,可以向廈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年執行的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按照相應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滿10年,並且不需要支付滯納金,就可以將1988年12月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這就減輕了個人補繳的經濟負擔,減少了社會矛盾的發生,更為公平合理科學。
新老政策設定5年過渡期 未來5年退休的將“補齊和限高”
按照《決定》中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等原則,設定了從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5年過渡期,期間退休、退職人員,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標準,若低於或高於按原計發辦法的,將進行補齊和限高。
新的計發辦法強調了實際繳費年限。這充分體現了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強調了繳費的義務是與享受待遇的權利緊密結合在一起,從而保證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進一步保障了絕大多數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記者 劉立忠 實習記者 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