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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提高企業職工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撫恤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5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從2007年1月1日起,浙江省調整企業職工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費標準,由原先執行的2000元提高到10000元。這是記者5從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的。

    根據規定,凡是與浙江省境內各類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都按此撫恤費標準執行。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一次性撫恤費由企業按規定在原渠道支付。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支付。

    “協繳”人員及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失業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一次性撫恤費,其所需費用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其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費用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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