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促進個體民營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經吉林省政府批准,近日,吉林省國稅局、省財政廳聯合下發文件,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全省個體工商戶增值稅起徵點進行調整。
1、對從事銷售貨物的個體工商戶,增值稅起徵點統一調整為月銷售額5000元;
2、對從事銷售應稅勞務的個體工商戶,增值稅起徵點一律調整為月銷售額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