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違反規定未經面見申請人即受理並頒發出入境證件;
二、不準擅自減少、變更工作流程或一人包辦多個工作環節;
三、不準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
四、不準損毀、藏匿、偽造、變造出入境檔案材料;
五、不準向申請人亂收費;
六、不準強迫申請人接受壟斷性的辦理出入境證件照像、複印等收費服務。
民警違反上述規定,一律暫停本崗工作。違反第一、五、六條規定,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含)以下行政處分,調離窗口崗位;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惡劣的,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調離出入境管理部門。違反第二、三、四條規定的,給予撤職(含)以下行政處分,調離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辭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多人集體違反上述規定的,從重處罰。
民警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追究領導責任的相關規定,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處分,並視情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公安機關進行通報。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公安機關進行通報,給予該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記大過(含)以下行政處分,並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所屬公安機關分管領導責任,對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該單位主要領導應予以撤職或免職,並調離出入境管理部門,所屬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作檢討。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所在單位或所屬公安機關能主動糾正或查處,及時挽回影響的,可減輕或免予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瞞報拒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從嚴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本規定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