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3月1日在全省施行的《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中規定,十三類行政執法行為必須追究執法者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降級、撤職、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追究執法者的責任。
1、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2、超越或者濫用行政職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4、認定事實不準確,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6、無行政執法證件從事執法活動或者違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
7、不使用法定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的;
8、不落實罰繳分離規定及擅自挪用或者處理沒收扣押財物的;
9、不使用統一執法文書格式,執法案卷不完整、不規範的;
10、拒絕、拖延上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的;
11、拒絕、推諉依法應當受理、查處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
12、行政執法決定在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中被認為違法或變更、撤銷以及引起行政賠償的;
1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政行為。
《辦法》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行政執法責任人按情節輕微、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三種類型,分別按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行政執法崗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移送司法機關查處處理。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追究分五種類型:由行政執法人員直接做出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由行政執法人員承擔全部責任;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作出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負次要責任;承辦機構負責人指使或者授意造成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作出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由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堅持正確意見未被採納的人員不承擔責任。
同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違法行政行為的追究結果,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有重大影響的,還應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記者 秦華 通訊員 閆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