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3月13日專電(記者 胡錦武)12日,江西省政府辦公廳正式轉發了由江西省建設廳制訂的《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公開出售及售後管理的有關規定》,規定經濟適用房出現無正當理由閒置半年以上等5種情況將由政府收購。
這5種情況包括:購房人轉讓、轉租、交換、贈與、分割、合併或改變使用性質並拒不改正的;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購房人死亡且無人繼承居住權的;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需處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自願向政府出售的。
政府收購經濟適用住房前,有關部門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繼承財産權的其他合法繼承人下達收購經濟適用住房通知書,告知收購理由及遷出期限,遷出期限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