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止哈爾濱市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建築市場主體行為,《哈爾濱市加強建設市場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暫行辦法》日前出臺。
《哈爾濱市加強建設市場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暫行辦法》要求,要嚴格建設項目報建備案管理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報建備案時,應審查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對沒有資金來源的建設工程項目不予辦理報建備案。招標人在工程項目招標前,除了要具備法定條件外,還要出具建設資金到位或落實的憑據及證明材料、以及已建工程項目,否則不得進行招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招投標備案;投標人在投標時,除具備法定條件外,還應提交建設工程不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否則,不得參與項目投標;同時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要提供已按規定繳納不低於合同價款3%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此外,還將實行在建築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工程款支付季報制度,施工企業應在每季末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季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報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在建工程項目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總包單位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工程進度款,且無正當理由超過約定時間一個月的,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停止施工;情節嚴重的,收回該工程《施工許可證》。
在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處理過程中,有部分企業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農民工工資。對此哈市建委要求,在撥付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時,如因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及施工單位共同予以確認,出具書面證明,並將證明分別送達爭議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確認結果有疑義的,可在收到確認結果之日起5日內,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予以鑒定,或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投訴,建設工程檢測和質量監督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出具結論意見。
對於存在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行為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同時,對該建設開發及施工企業,不予辦理資質年檢及出市證明,不得參加評優活動。(記者 韓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