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逐步建立健全農村社會救助體系,促進天津市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經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天津市建立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指導線制度;從2007年第2季度起,推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社會化發放,實行郵政代發。
目前天津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指導線為年人均1500元。此標準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各區縣根據本地區農民人均純收入、消費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在指導線的基礎上上浮,制定本區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天津市財政參照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補助辦法,從2007年1月起,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比例進行補助。以各區縣2006年底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數為基數,在基數內的,按各區縣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均收入與指導線之差的70%給予補助;超過基數的,按各區縣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均收入與指導線之差的30%給予補助。同時取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村級負擔部分,區縣、鄉鎮負擔比例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從2007年第2季度起在全市推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社會化發放,實行郵政代發。由區縣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統計數據及用款計劃,將市財政補助資金、區縣、鄉鎮財政資金一併劃入天津市郵政公司,由天津市郵政公司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低保”金送到農村“低保”戶手中。
《通知》要求,各涉農區縣“低保”標準過低的,要儘快提高標準;存在“應保未保”現象的,要爭取在本年度內實現“應保盡保”。(記者 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