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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農村低保標準不得低於省定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6日   來源:中國廣播網

    福建省從2007年1月起,全省農村低保標準提高為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4月4日,福建省政府發出《關於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低保標準,但不得低於省定標準。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省級財政對各地(不含廈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提高後的全省農村低保標準每人每年1200元全額安排。

    各級各有關部門對年度中新出現的困難突出的群眾,可採取臨時救助的措施給予幫助。農村低保的年度動態管理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重新審核、評議,符合條件的,下一年度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超過標準的,應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及時退出低保,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記者 章恒 陳定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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