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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7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表弟在一家企業工作,由於該企業工作任務重,工資較低,我表弟打算辭職重新找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

    但是,不久前他卻無意中發現他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裏有這麼一條:乙方(勞動者)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經甲方(企業)同意後擅自離職的,必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照此規定,我的表弟即便不願意在這家企業幹下去,也必須經過該企業的同意。否則要麼賠5000元錢,要麼繼續幹下去。對這一條規定,表弟感到非常擔心。

    請問,上述勞動合同中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嗎?(小程)

    答:首先可以明確的是,你表弟與其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該條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因此,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

    另外,《勞動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有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這三種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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