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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協提示:超市行竊者應由公安機關處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9日   來源:北京日報

    海淀區消協近期成功調解了一起大學生涉嫌偷竊被超市罰款的投訴。消協提示經營者,許多經營者自行規定“偷一罰十”等,但超市等經營者不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不具有“罰款”的行政處罰權。

    據了解,大學生林某在學校附近的超市裏購物,由於購買商品數量很少,所以沒拿購物籃。林某在買洗衣粉的時候順手將先前採購的一隻價值19元的唇膏放在了衣兜裏,到款臺結賬時卻因為疏忽忘記了。林某走出超市後被工作人員攔住,並帶到經理辦公室。超市工作人員稱偷一罰十,要求林某拿出190元的罰款。林某質疑超市無罰款權力後,工作人員又改稱為賠償損失。工作人員表示不交罰款,超市就報警並報告到學校,將林某的行為進行備案。林某擔心學業上受到影響,於是在與超市協商下,交了100元,並將唇膏返還賣場。事後,林某覺得自己委屈,便向海淀區消協投訴。

    消協接到投訴後,一方面聯絡到林某所在的學校,取得了林某在校一貫表現良好的證明;另一方面與超市進行交涉,超市由剛開始否認收取100元變為默認,最終通過消協調解退還了林某100元罰款。

    據統計,此類投訴在全市已並不少見,消協提示:消費者可以拒絕超市罰款。超市既沒有行政處罰權,同時又沒有行政管理機關的授權,因而無權對疑似偷竊的行為進行罰款;超市等經營者面對真正偷竊的“消費者”時,可以在完善電子監視、加強管理等前提下,以設立顧客舉報獎勵等手段給行竊者以震懾;在行竊者行竊的過程中,超市保安有制止並將其擒獲的權力,但是公安機關並沒有授予保安更多的權力或是默許其已獲得的權力延伸。因此,超市遇到偷竊者,可以立即報警。(記者 竇紅梅 通訊員 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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