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21日從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山東省對建設用地審批作出新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必須報國務院審批。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剛剛制定下發的《山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就建設用地的報批權限、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等項目,以及確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選址建設的項目用地,可在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範圍外單獨選址報批。工業、住宅、商業、文教、衛生等一般建設項目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報批用地;城市建設用地,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按照城市經濟發展和建設要求,按年度計劃分批次報批的建設用地;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分批次(或按項目)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各類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及軍事機構批准的軍事用地,必須報國務院審批。濟南、青島、淄博、棗莊、煙臺、濰坊、泰安、臨沂市(以下簡稱八城市)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徵收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也須報國務院審批。
經國務院批准八城市城市用地分批次實施方案;經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城市(含鄉鎮,下同)建設用地範圍內分批次建設用地;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建設用地,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審核)。 (記者 李文明 通訊員 王晶晶 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