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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修改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9日   來源:海南日報

    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請5月28日召開的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

    該《修正草案》在海南省1999年出臺實施的養老保險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了多項重要調整,並增加了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擴大

    根據《修正草案》,靈活就業人員將納入海南省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自此,海南省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包括: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按規定不參加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國家機關及按規定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他機關、單位中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部隊所屬用人單位中無軍籍的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計入賬戶

    《修正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8%記入,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修正草案》還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和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如何建立其個人賬戶做出了具體規定。

    養老金計發基數擬“全省統一”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基礎養老金計發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目前,全國出海南省及內蒙、江西、湖北仍採用地市社會平均工資外,其它省市均採用全省社會平均工資作為養老金計發基數。考慮到海南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需求,以及各市縣養老金水平差距太大,不利於人才合理流動的情況,因此,擬採用“全省社會平均工資”作為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基數。

    此外,《修正草案》還增加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退休時加發基本養老金規定。依據《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對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退休時加發的基本養老金,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養老金計發辦法有變化

    此外,《修正草案》還對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進行了修改。此次計發辦法改革,按照“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老人老辦法”的原則,重點調整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

    修改後的計發辦法為: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除以計發月數,從本人個人賬戶中支付;不足支付時,從社會統籌基金賬戶中繼續支付。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對“中人”採取增發過渡性養老金的辦法,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1997年12月31日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在修訂實施之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月增發一項過渡性養老金,直至死亡。

    “老人”標準不變,即條例修訂實施之日以前退休的人員,仍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核定的標準發放養老金,不再重新核定。

    徵繳基數不得低於所在市縣最低工資標準

    據了解,鋻於目前全省有14個市縣社會平均工資低於全省社會平均工資,如養老保險基金的徵繳採用全省社會平均工資,必然加大這部分市縣擴面徵繳的難度。為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增加參保人數,提高徵繳收入,《修正草案》對繳費基數進行了調整,規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最低工資標準,並逐步過渡到不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的60%。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記者 邱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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