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就該市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徵免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發出通知。
通知明確,上海市對個人轉讓普通住房仍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普通住房的標準仍按上海市2005年公佈的標準執行,不符合該標準的均為非普通住房。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轉讓非普通住房,居住滿五年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從2007年7月15日起,稅務機關可實行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辦法。凡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轉讓收入的0.5%徵收,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