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0日從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上海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其中,單位可以為本單位農業戶口的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這意味著農民工也可以享受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實惠。
據悉,上海自2007年7月1日起,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由2005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06年月平均工資。2007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工資收入的月份計算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2007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實際發放工資收入的月份計算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面,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實行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職工本人和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取正整數),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職工本人和單位繳存比例各不低於5%,取正整數)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關於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下限方面,經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034元,參加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繳存的個人繳存者,月繳存額上限為1774元。
為保障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權益,200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確定為106元。參加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繳存的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記者 陳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