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 毛曉梅、王文帥)自6月15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公佈以來,5天時間內,中國保監會共收到來自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488件。社會公眾意見主要集中在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推出的時機是否成熟、費率是否應與交通違法行為挂鉤、費率浮動是否存在行使行政處罰權、費率上下浮動比例是否公平、浮動比例設置的依據是否科學五大方面。
這是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袁力在21日召開的“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媒體見面會”上披露的。
——關於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推出的時機問題。部分來信認為,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推出的時機尚不成熟,提出費率浮動辦法要根據交強險總體盈虧情況進行研究,應待交強險基礎費率調整工作完成後,根據實施具體情況,再在適當時機考慮制定費率浮動辦法。也有意見認為,交強險實行剛剛才一年,諸多方面不成熟,費率浮動辦法不宜過早推出。
——關於交強險是否應與交通違法行為挂鉤的問題。意見認為交強險費率與交通事故挂鉤是可以理解的,但與交通違章挂鉤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將“闖紅燈”等常見交通違章現象也納入浮動範圍明顯不妥。“闖紅燈”違章的情況非常複雜,有時是電子裝置的誤差問題,有時是行人或前車違章引起的,有時是開車人不熟悉情況造成的,一次“闖紅燈”交強險費率就上浮10%的規定太苛刻。也有人認為,費率挂鉤浮動的標準還應在草案的基礎上進行細化,讓更多的人得到費率下浮的機會,同時也要讓酒後駕車、無證駕駛等嚴重違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價,特別是對於嚴重超速、超載、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也應進行費率浮動。
——關於交強險費率浮動是否存在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問題。部分來信認為,交強險費率與交通違章挂鉤,變相行使了行政處罰權,而保險公司無權行使行政處罰權。也有人稱,交通違章後交管部門已對司機進行相關處罰,如交強險費率也隨之上調,就是對違章司機的重復處罰。
——關於費率上下浮動比例問題。部分來信認為,交強險費率浮動“上浮容易,下浮難;多交容易,少交難”,實際上就是變相漲價。還有人提出,下浮條件過於苛刻,讓人很難達到;上浮卻是“輕而易舉”,尤其對於新司機來説,享受優惠太難。也有一些不開車的人建議,對於一年內有3次以上責任事故的,浮動比例應加到50%-100%,甚至成倍增長不封頂,而對於連續5年或6年無責任事故的,保費應減少50%,以鼓勵安全行車行為。對於連續10年無事故的,只交10%就行了。
——關於費率浮動比例設置的依據問題。有人建議,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的制定應遵循“法制、科學、公平”的原則。法制原則就是要嚴格按照上位法的規定,按法定程序辦事;科學原則就是費率及浮動幅度的確定要以數據統計、調查分析和數學模型為科學依據;公平原則就是要兼顧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確對待社會的呼聲,提高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袁力説,目前接收到的社會意見大多數是中肯的、富有建設性的,也有一些意見是對交強險制度不了解造成的。保監會一併表示感謝並高度重視這些意見。
袁力表示,目前我國保險業正處在發展初級階段的初始時期,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保險監管部門都還不是很成熟。在交強險制度實施過程中,保監會要在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基礎上,充分考慮我國交通安全狀況、社會公眾對保險的認知程度及對新制度的接受程度、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等,特別是要充分聽取和採納社會各界的意見,將新制度的推進力度、實施進度與社會公眾的承受度結合起來,既貫徹國家法規,又堅持“以人為本”,保護最廣大投保人利益,使交強險費率挂鉤浮動機制更加科學合理、更加符合實際、更加符合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