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貴州省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計劃到“十一五”末,全省基本形成政策完善、標準合理、資金落實、管理規範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健全保障農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長效機制,實現應保盡保。
為了做好此項工作,近日,貴州省政府下發了《關於全面建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意見》規定,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可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村民本人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經過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村民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評議意見,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
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按照當地維持農村民居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並根據當地農村生活必需品價格水平變化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各地制定的農村民居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不得低於當年國家公佈的絕對貧困標準。
《意見》規定,農村民居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應按照審核審批確定的保障對象家庭貧困程度類別,分檔次發放,也可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對保障對象中的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增加救助金額。農村低保對象應每半年審核一次。低保資金應以貨幣形式由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救助工作機構按季度發放。不得以實物救助衝抵,也不得抵扣、代扣各類欠款。積極推行通過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到人的辦法。
《意見》明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比例籌集。原各級農村特困群眾救助資金全部相應轉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意見》還要求,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將農村低保工作列入對下級政府實施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督促檢查機制,確保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