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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限批的法規依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4日   來源:環保總局網站

    一、暫停審批類

    1.【超總量指標的地區】對未按期完成環保總局受國務院委託與各省人民政府簽訂的《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總量目標、規劃治污項目完工率和污水處理率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二十一條: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第二十四條:對超過總量指標、重點項目未達到目標責任要求的地區,暫停環評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並對有排污量削減任務的企業實施該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生態破壞嚴重的地區】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二十一條: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3.【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不到位的地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不落實收費政策、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故不運行的地區,暫緩審批該地區項目環評。

    【法規依據】

    ——《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第三十四條: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不落實收費政策、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故不運行的地區,暫緩審批該地區項目環評,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建設資金。

    4.【環評、“三同時”執行不力的地區】對不按法定條件、程序和分級審批權限審批環評文件,不依法驗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環評、“三同時”執行率低的地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審批該區域內除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逾期不整改的,暫停並上收一級該地區環保部門的項目審批權。

    【法規依據】

    ——《關於印發清理和督查新開工項目工作情況報告的通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銀監會、國家統計局、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2006年12月18日):切實把好建設項目開工建設關口。明確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産業政策、投資管理、土地管理、環評審批、節能評估、信貸政策等各種條件。發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執行新開工項目條件的監督檢查,對各項建設程序執行不力的地區,將採取暫停項目審批(核準),暫停安排國家投資等懲罰措施。

    5.【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地區】對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引發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

    【法規依據】

    ——《曾培炎副總理在全國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2007年4月28日):對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引發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地區和企業,都要實行區域或行業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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