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止審批類
6.【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予審批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不予審批在飲用水地下水源准保護區內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
【法規依據】
——《水法》第三十四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第十九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
7.【列入淘汰目錄的工藝、設備、産品、行業】對採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工藝、設備的流域建設項目,不予審批;對生産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産品的流域建設項目,不予審批;對列入“十一五”時期淘汰落後生産能力規模以下的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以及其他不符合産業政策要求的流域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法規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産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産生。
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生産工藝和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産、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産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産、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産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國務院批准的《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內容略)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國家禁止新建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學制紙漿、印染、染料、製革、電鍍、煉油、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
——《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時期淘汰落後生産能力一覽表(內容略)
8.【未開展規劃環評的江河沿岸産業園區】凡在江河湖海沿岸,凡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和人口集中居住區附近,凡在國家規定的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及其附近,進行開發建設或者新布設化工石化集中工業園區、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的園區、基地,必須進行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未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各級環保部門原則上不得受理上述園區、基地區域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法規依據】
——《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12月15日,環發〔2005〕152號):(一)凡在以下區域進行開發建設,新布設化工石化集中工業園區、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的園區、基地,必須進行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1.江河湖海沿岸,特別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附近區域;2.人口集中居住區域附近;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中確定的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及其附近。(五)未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各級環保部門原則上不得受理上述園區、基地區域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十九條:加大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