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8月1日起,湖南省將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同時給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發放一定的生活補助。
根據民政部和財政部的相關通知,7月16日,湖南省民政廳與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的範圍及標準為: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傷殘民兵民工,調整後的殘疾撫恤金按一至十級不同的殘疾等級和因戰、因公、因病不同的殘疾性質,每人每年可領取1800元到18900元不等的殘疾撫恤金;城鎮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每人每年依次上調到6000元、5400元、5100元,農村依次為3600元、3420元、330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上調到每人每年13680元,紅軍失散人員每人每年4080元。
通知明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調整後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於254元;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於202元;建國後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於192元;參加抗美援朝戰爭的每人每月在增加的基礎上再增發5元;在鄉老復員軍人中如為孤老的每人每月在增加的基礎上再增發15元。上世紀60年代精簡下放人員中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一樣同步上調,標準相同。
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00元。對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在湖南省尚屬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