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汪恩民、劉錚)為更好地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近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據勞動保障部有關人士介紹,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解除規定,勞動合同法對原有規定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勞動合同法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在符合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後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