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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確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條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昌8月27日電(記者 吳華國)經濟適用房建設和銷售工作走在全國前列的江西省,27日通過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已購經適房5年後如何規範上市交易的具體要求。

    江西省明確要求,已購經適房上市交易前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經適房所有權證頒發至少滿5年;二是購房者已交清購房款和有關稅費,或已按貸款合同規定繳付按揭貸款本息;三是經適房産權證上註明的所有申請人已簽署書面同意出售意見;四是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江西對已購經適房上市交易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準入審批手續,獲准出售後,交易雙方再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江西省規定,已購經適房上市交易所得收益,須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稅費減免等價款。繳納的金額以産權證上註明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購買價和經適房購買價的差額為基本依據,房産自然增值部分歸出售人所有。經適房上市後,原購買者即失去再申請購買經適房的資格。

    江西省還規定,購經適房5年後,購房人向政府交納了土地收益和稅費減免等價款的,也可以取得完全産權。取得完全産權後,該經濟適用房即轉為商品房,其保障功能自行消失,土地性質由劃撥用地轉換為經營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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