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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按合同制職工參加社保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9日   來源:黑龍江日報

    記者從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在黑龍江省有部分人員被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並簽訂了聘用協議,但是未經人事編制部門納入編制人員中,一直無法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還有部分事業單位成建制轉為企業人員基本養老關係建立和接續問題沒有明確。為此,近日,黑龍江省勞動部門出臺了《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處理意見》,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明確。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原方式自繳部分併入基本養老個人賬戶

    此次《若干政策意見》規定,成建制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轉制單位”)從當地政府批准轉制之月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制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在相關部門承擔一定成本的情況下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轉制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原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有個人繳費記錄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直接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按現行辦法執行。

    轉制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轉制前已經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原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基礎退休費及退休後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增加的退休費作為基本養老金,從轉制之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並參加以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基本養老金與原事業單位離退休費差額部分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制單位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後退休的職工,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與按原事業單位離退休費制度核定的退休費標準的差額部分,可由轉制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加發補貼,加發補貼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另外,轉制單位要從轉製成本中預留出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前已經退休人員5年的基本養老金費用,一次性劃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機關事業單位“無編”聘用人員可按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辦法參保

    按照新的規定,凡是檔案在各級人才中心託管,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聘用關係的,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均可按照《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流動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已被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並已履行聘用手續,但未經人事編制部門納入編制人員,可按照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建立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已被城鎮企業聘用的流動人員,應當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建立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流動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願可以延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另外,參保人員由於各種原因形成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應當從最早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開始,與之後建立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合併。其中個人賬戶合併時以最早建立的個人賬戶為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重復時期個人賬戶只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重復時期個人賬戶中一人繳費數額最高的部分,其他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作為補充間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補繳間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剩餘的,剩餘部分一次性返還給參保人員本人。重復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中的單位繳費部分不予返還,合併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廢止。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撤消解散未就業職工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

    《若干政策意見》還規定,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未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撤消、解散後,其沒有重新在其他企業(單位)就業或從事靈活就業的在職人員,可以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統賬結合”制度之前參加工作的,從當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統賬結合”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在承擔相應成本的前提下可以視同繳費年限;“統賬結合”制度之後參加工作的,從實際參加工作之日起,按照當期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撤消、解散後沒有重新在其他企業(單位)就業或從事靈活就業的在職人員,可參照以上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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