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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利用可再生能源可獲政府補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0日   來源:大眾日報

    用制度保障科研開發

    9月19日,《山東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規定,將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産業化發展,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規劃。

    條例草案還規定:“鼓勵科技人員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承包和技術入股等形式,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轉化。”並對科研開發的項目安排、創新獎勵、資金扶持、成果轉化等進行了規範,從人力、財力方面為農村可再生能源科研開發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技術推廣機構

    據山東省農業廳廳長戰樹毅介紹,到2006年底,全省農村戶用沼氣達到67萬戶,大中型沼氣工程達到226處,秸稈生物質能利用達到4200多萬噸;太陽能熱水器推廣利用達到585.5萬平方米;風力發電機達到2248台,裝機容量755千瓦;風力提水機達到1183台,灌溉面積8855公頃;地熱利用80處。目前,全省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可年節約標煤760萬噸,僅沼氣“一池三改”模式每年為農民增收節支約3.4億元;年處理農村人畜糞便560多萬噸,部分農村環境臟、亂、差的問題得到解決,農民生産生活條件、村容村貌明顯改善,生活質量顯著提高。

    但是,現有的技術推廣體系與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日趨凸現,很多地方由於機構、人員和經費等原因,政府公益性技術服務跟不上,造成大量的設施、産品閒置或者報廢,嚴重挫傷了農村居民使用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産品的積極性。

    對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納入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健全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機構,開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科學研究、技術指導、技術培訓、信息諮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務。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工作。同時,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設立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給予保證,並在農業技術推廣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項目。

    縣級以上政府安排專項資金

    近幾年,國家和省裏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扶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優惠政策。特別是去年以來,山東省財政拿出1.5億元用於戶用沼氣池、秸稈綜合利用工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治污工程建設補貼,有力地調動了廣大農民和生産經營者的積極性,極大地促進了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扶持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年增加。可以在節能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為進一步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條例草案對農村可再生能源生産建設補貼制度作了這種銜接性的規定。

    條例草案還對建設農村住宅以及新建或者改建農村校舍、醫院、敬老院等公用設施,採用太陽能供熱採暖、光伏發電和節能建築技術設計方案的,確立了政府補貼制度。

    大中型工程設計方案要經過核準

    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技術難度比較大,有的工程危險性比較高,一旦設計技術方案不合理,將造成人力、物力的大量浪費,給國家和農民群眾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

    條例草案規定:建設下列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其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未經核準的,不得開工建設,否則,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池容積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氣工程;日供氣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稈氣化工程;十千瓦以上的太陽能光電站、風力發電站;五十立方米以上的農村生産、生活污水沼氣凈化工程。

    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工程設計方案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報送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對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工程建設單位並説明理由。

    戰樹毅認為,這一核準制度的設立,將有利於規範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設,提高投資效益和生態效益,確保工程的安全運行。(記者 姜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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