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0月16日專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近日發出通知,要求用工單位切實承擔起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有條件的用工單位,要在生活服務設施用地中配套建設農民工公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稅費減免政策。
浙江省政府指出,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充分考慮農民工生活配套設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向農民工出租。農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時,也可以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引導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