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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業主能否獨佔樓頂曬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2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住在一個小區單元樓的三樓,秋冬季節,我和其他業主都習慣將衣物、被子等晾曬到樓頂的曬臺上。不久前,住在頂樓的劉某擅自將通往樓頂曬臺的通道給鎖上了,使我們樓下的10戶居民不能上樓晾曬衣物。我們派代表與劉某協商,要求他打開通道,他卻不同意。請問:我們能要求劉某打開上樓頂的通道嗎,他能否獨佔樓頂曬臺?(張平)

    答:你們可以要求劉某打開通往樓頂的通道,他不能獨佔樓頂曬臺。

    剛剛生效的《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由此可見,你們雖然住在樓下,但你們和劉某一樣對於樓房專有部分以外的包括樓頂曬臺在內的所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你們有權在樓頂的曬臺上晾曬衣物,劉某擅自將房頂的門鎖上,使你們不能通往樓頂,其行為已經對你們構成了侵權。對於物權的保護,《物權法》規定了包括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很多種保護方法,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你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永傑 李子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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