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2003年以來,我居住的小區一直由某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物業服務。近來,該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水平明顯下降,小區業主對其服務很不滿意。去年10月,小區成立了業委會,我們向業委會反映情況,但成效卻不明顯,於是,不少業主想換一家物業服務公司。請問,我們有權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嗎?(小劉)
答:作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你們有權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根據上述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只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就可以投票決定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去留。(程永傑 胡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