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妻子是同一工廠的職工,去年,我們都下崗了。因找不到工作,我們一直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維持生活。今年7月我騎兩輪摩托車在去勞務市場找工作的途中不慎將李某撞成重傷,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我支付其醫療費等2萬多元。
官司敗訴後李某申請執行,我求親告友湊齊了賠償金並給了李某,當執行人員要我交納訴訟費(案件受理費和執行費)共計2000多元時,我實在無力交納。
請問,對於訴訟費用我可否要求予以免交?(崔大林)
答: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該訴訟費用的免交。
在法院立案階段,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對訴訟費進行減、緩、免;同樣,案件審結後,當事人只要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也可以要求減、免訴訟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也就是説,當事人為孤寡老人、孤兒、農村“五保戶”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如果申請了司法救助,即便敗訴也可免交訴訟費,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對當前經濟最為困難的社會群體的司法特別救助。
作為下崗職工,你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費的免收,法院會視情況對你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的。(程永傑 郭選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