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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法院判決後轉移財産合法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3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的朋友王某為做生意向我借款30萬元,當時約定一個月還款,可到期後王某一直找藉口不歸還,我只得向法院起訴。後來,法院判決責令王某在十日內支付欠款。但王某卻在法院判決後把自己的轎車和住房過戶給了他哥哥,把其他值錢的東西也變賣了。請問,王某私自轉移、隱匿財産合法嗎?(韓兵)

    答:你所説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有效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何種情形屬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産或者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你以上所説的情況,王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在執行中如果他不按判決履行義務,他就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程永傑 胡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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