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9月28日晚,我下班後和妻子一塊兒在地攤上吃飯。正在吃飯的時候,鄰桌的張某和宋某不知為什麼發了爭吵,張某用手推了宋某一把,宋某也不示弱,拾起腳邊凳子向張某砸去,張某見凳子飛來,一閃身躲過,凳子正好砸在我妻子的頭部,將她的左眼打傷。我妻子住院12天,被單位扣發獎金700元。後來我從派出所了解到張某和宋某都還未滿18周歲,沒有能力賠償我們。
請問,宋某和張某應該不應該賠償我們?如果他們沒有能力賠償,我該怎麼辦?(小方)
答:《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産,侵害他人財産和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該法第一百三十條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你妻子受傷係張某和宋某打架所致,張某和宋某對你妻子的傷害構成共同侵權,宋某對你妻子直接實施了侵害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推人動作激化了矛盾,是引起打架事件的發生的誘因,其實施的打架行為與你妻子受到的傷害具有因果關係,對該事故應負次要責任。
另外,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因張某和宋某均未成年,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實施的民事侵權行為依法應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訴張某和宋某,並要求其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石玉振 王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