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久前,我受雇在一家建築公司工作,在工地從事曬沙、搬磚等工作。一天下午,個體司機汪某駕駛的拖拉機陷在工地門外的沙堆裏不能前進。未經工頭指示,我放下手裏的活就過去幫他推車。在推拖拉機過程中,我不慎跌倒,手搭在拖拉機皮帶輪上,手指被擠了進去,造成了八級傷殘。請問我能否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張連貴)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雖然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第九條第二款對“從事雇傭活動”作了明確界定,即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産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你未經僱主指示幫個體司機汪某推車,超出了雇傭勞動的範圍,不是從事雇傭活動,而是和汪某形成了幫工關係,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你應該要求受你幫工的個體司機汪某來賠償你的損失,不能要求僱主擔責。(王戩 王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