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自留辦公用房不得計入商品房成本
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不得收取預訂款
開發商委託仲介服務,須承擔全部費用
今後,開發商賣新樓要提前24小時在售樓部公開每套單位的樓價,凡屬房地産開發企業自行委託的仲介服務,所需費用全部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負擔,不得轉嫁給購房者,開發商自留辦公用房不得計入商品房成本,經營者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購房者收取預訂款性質的費用等。10月29日,海南省物價局公佈一份《關於徵求對海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討論稿)意見的通知》。討論稿正在徵求意見中。
討論稿適用於海南省境內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新建商品房(不含經濟適用房)的銷(預)售等交易活動。
討論稿稱,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根據商品房的建設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商品房銷售價格構成包括合理的開發建設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等。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電梯、消防、信報箱等建設安裝費用,一律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
討論稿指出,開發經營者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設安裝費用及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與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國家規定不得進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等費用不得計入商品房成本。
討論稿説,新建商品房實行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房地産開發(銷售)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以及公共配套房屋及設施産權歸屬。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經營者需調整商品房銷售價格的,應當在執行調整銷售價格的24小時之前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商品房銷售實行成交價格備案制度。經營者在商品房銷售(預售)的同時,應當將商品房銷售(預售)價格如實向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討論稿指出,商品房的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銷售商品房,必須嚴格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進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採取高標價、大折扣的虛假標價欺騙購房者。
討論稿説,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由價格主管部門監製的商品房交易明碼標價表(書、牌),對許可納入當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實行明碼標價,做到一套房一個標價。
該規則擬定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 程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