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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未發表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6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是某大學的一名碩士研究生,今年3月份我撰寫了一篇經濟學方面的文章,由於時間倉促沒來得及向媒體投稿。今年6月,我突然在一份報紙上看到一篇和我的文章內容相似的稿件,且署名是我的一個熟人。該文有四分之三的內容和我的原文一樣,且沒有説明是引用。我在寫完該文時曾經把稿件以電子郵件的形勢發給這個熟人看過。後來我找那個熟人理論,他卻説我的文章還沒有發表,不享有著作權,因此任何人都可以隨便使用。

    請問,這一説法有法律依據嗎?(李達冰)

    答: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在我國中國公民創作出的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就取得了對該作品的著作權。

    同時,《著作權法》第22條列舉式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1種情形,這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見,適當引用的對象只能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且“適當引用”的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説明某一問題。你的熟人引用了你作品四分之三的原文且沒有説明出處,該情形已遠遠超出適當合理引用的範圍。因此,你的熟人關於合理引用的説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種行為依法已嚴重侵犯你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你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韓萬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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