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11月8日專電(記者 沈汝發)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殘聯日前聯合出臺《福建省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適當補貼的實施辦法》,規定凡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參保,將獲得最高40%的補貼。
福建省出臺《辦法》是為了鼓勵更多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保障殘疾人個體工商業主的晚年生活。根據《辦法》規定,對於經營收入低於上年度設區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將按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15%至40%給予補貼,累計補貼年限不超過15年,具體補貼比例由設區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會同殘聯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根據規定,補貼採取先繳納後補貼的辦法,即以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在上一結算年度內實際繳納城鎮養老保險金額為依據,核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