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和農民工簽合同,就要向農民工支付2倍工資。這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的《河南省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條例》中規定的。該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很多農民工在找工作時,可能根本就沒想過“合同”這回事兒,這直接導致他們的各種權益得不到保障。《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要與務工人員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中要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
農民工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且,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加班費、經濟補償、高溫津貼、伙食補貼等。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要按照0.5倍到1倍的標準賠償農民工。
按以往的規定,在鄭州購買經濟適用房必須有鄭州市戶口,而《條例》規定,鼓勵農民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還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購買、租賃經濟適用房。
“孩子在打工的地方沒法上學”是很多農民工心頭的痛。《條例》這次明確規定:城市全日制公辦中小學拒不招收符合入學條件的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另外,《條例》還規定,招收務工人員子女入學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行政監察機關、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並由行政監察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記者 曹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