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抽樣檢測,要為抽取的樣品向生産經營者付費,生産經營者不承擔檢測費用和其他任何費用。日前,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四十次會議,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上述條款,並進一步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産經營者。
違反食品召回制度最高罰款額度降低
根據國務院新近出臺的《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草案修改稿中相應調低了加工注水肉、甲醛發海鮮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從最高可處以50萬元罰款調整為10萬元。對於食品生産者未按照要求召回食品的,草案修改稿規定將由責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食品,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街道可制止危害食品安全行為
目前很多食品衛生方面的問題,都是來自於基層。考慮到基層組織沒有食品安全執法權,草案修改稿特別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非法進行食品生産、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並應當協調、督促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進行查處,或者向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不過,有關人士表示,這並不意味基層組織擁有了食品安全執法權。
事故多發可撤政府負責人
根據《特別規定》,針對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草案修改稿新增記大過、降職、處分、撤職、開除等罰則。同時規定,本行政區內一年多次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記者 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