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一次性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如何計算個稅?”年底將至,關於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成為過去一週北京地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最熱門話題。地稅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據地稅工作人員介紹,具體計算方法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而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1600元,應先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再除以12來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而第一種情況的應納稅額為: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後者的應納稅額則是(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比如説某納稅人當月工資為1700元,該月取得一次性獎金14400元,就直接將一次性獎金額除以12,餘額為1200,查詢得到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額為14400×10%-25,計算等於1415元;而如果該納稅人當月工資為1500元,小于費用扣除額1600元,則用獎金14400元減去費用扣除額與工資的差額100元,再用得到的14300除以12等於1191.67,對照稅率表,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則納稅人應納稅額公式為〔14400-(1600-1500)〕×10%-25,應納稅額為1405元。
記者了解到,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優惠每年只有一次“機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記者 沈衍琪 通訊員 王錦繪 劉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