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北京市勞保局相關負責人做客城市管理廣播,解讀《勞動合同法》時透露,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單位工資制度必須向職工公示,單位制定福利、懲罰等制度須與職工進行民主協商,如違法,職工有權糾正。另外,用人單位只有在四種情況下才能合法扣減職工工資。
“秘密工資”曾經在一些企業流行,職工只知道拿到手多少錢,並不知實際應得工資,一些被扣掉的工資也原因不明。北京市勞保局勞動工資處副處長柏瀾介紹,明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公示工資制度;其次,制定福利和懲罰等規章制度,必須與職工進行民主協商;同時,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章制度,職工有權提出糾正。
單位扣減職工工資也要有法可依。據介紹,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合法扣減職工工資,並明確扣減的額度限制。一是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産任務,並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減後工資不能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二是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因此扣減工資,每月扣減比例必須小于該職工月工資的20%;三是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扣減工資;四是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産性獎勵等。
針對企業加班問題,柏瀾説,按照規定,每天的加班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如果説用人單位按照超過36個小時的標準安排勞動者加班,屬於超時勞動,無論給多少加班費,用人單位都違法了,要受到處罰,勞動者有權投訴。另外,明年遇到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給上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需要保留的證據可以是出入證、飯卡、工作證、出勤、工資條等。 (記者 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