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于2005年初到一家服裝公司工作,但一直沒有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今年年初,該公司的經營出現了困難,開始拖欠我們的工資。公司負責人承諾,等公司的資金週轉過來,再補給我們,並且還給我們打了工資欠條。到目前為止,該公司共拖欠我六個月的工資,共計15000元。不久前,我跟公司負責人發生了糾紛,該公司將我辭退了。我拿著工資欠條向該負責人討要工資,該負責人卻説,公司從未與我簽合同,我們之間沒有勞動關係,不同意向我支付工資。對此,我覺得非常氣憤,想到法院去起訴這家公司。
請問,我拿著工資欠條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嗎?(孫海)
答:你可以直接拿著工資欠條到相關法院起訴你原來所工作的公司。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看,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發生後,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你以該公司出具的工資欠條為依據,可以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