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本月開始執行。1月2日,全市各主要社區街道都張貼了北京市建委關於實施該《規定》的通告,強調北京市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從1月1日開始,房屋出租人應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出租房屋服務站備案登記。
“規定”要求,出租人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應登記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證件號碼、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及房産證或者房屋來源等內容,服務站為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登記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規定”中特別明確,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産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記者注意到,去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在檢查全市出租房屋時提出的“不得向違背生活作息規律……的可疑人員出租房屋”並沒有被列入“規定”。
由於很多居民出租、租借房屋都是通過仲介公司,北京市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仲介公司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活動,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提供房屋租賃委託代理業務的仲介公司應和前述出租人一樣,在規定時間內到出租房屋服務站免費為出租人和承租人代辦房屋出租登記、變更、登出手續。
去年2月,北京市地稅局發佈《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稅務機關按照5%綜合徵收率計徵方式徵收個人出租房屋稅款,即房屋出租的個人所得稅按0.5%的徵收率計徵,其他地方各稅按照4.5%的徵收率計徵,並向納稅人填開包括房産稅和個人所得稅兩份完稅證明。目前,各街道、社區剛成立的出租房屋服務站尚不具備稅收職能,有關負責人2日透露,出租房屋服務站未來有可能加入稅收職能,從而為出租人提供房管、繳稅“一窗式”服務。(記者 劉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