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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將建4萬多套經濟適用房普惠貧困家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0日   來源:海南日報

    海南省政府將採取強有力措施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在未來五年將建設361.56萬平方米、46596套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只租不售不同的是,經濟適用房將來要進入市場流通。如何確保經濟適用房購買公開公平公正,真正做到普惠低收入家庭,防止“開名車買經濟適用房”、“一個房號轉讓十幾萬元”的現象出現?省政府《關於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對此有明確規定。

    供應對象動態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的定位是“政策性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 “城鎮低收入家庭”。據介紹,以往由於雙重身份、供應對象過寬、準入審核不嚴,使不少城市的許多經濟適用住房沒有被真正需要的住房困難家庭購得,而成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

    海南省政府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主要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各市、縣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五年內不能上市交易

    早期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存在套型面積偏大的情況,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購買房的經濟狀況。

    海南省政府要求,各市、縣要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需求確定建設規模,分期分批實施。經濟適用房套型建設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相對於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標準,經濟適用住房60平方米的套型面積要大一點。根據海口的計劃,一套經濟適用房的投資額可以控制在10萬元以內,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價格遵循微利的原則,總價款體現了“經濟”原則。

    海南省政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擁有“有限産權”,體現了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性和保障性。同時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購房滿5年以後轉讓時,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此舉增加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成本,降低了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謀取高額利潤的可能性。突出三個“不得”由於房價高漲,有些地區又重新興起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引起了社會關注。不少人擔心這是房改的倒退,而其中存在大量尋租的機會,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

    海南省政府規定,審批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必須控制在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企業申請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需經所屬國資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本單位、本系統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海南省政府強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記者 鄧建華 特約記者 王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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