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購房者曾遭遇過開發商向其強行收取各種名目的代辦費的情況,但開發商的這種行為從今年2月1日將受到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暫行規定》的嚴控。這是記者1月24日從寧夏自治區物價局獲知的消息。
為了加強對房地産市場的調控,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出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暫行規定》,要求全區各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建設局、房管局以及房地産企業嚴格貫徹執行,《暫行規定》從2月1日起施行。《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商品房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根據商品房建設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商品房銷售最終價格構成包括合理的開發建設成本、稅金和利潤等。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國家規定執行的建築節能、強制推行的部品部件等建設費用,一律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之中,房價外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暫行規定》要求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必須按自治區物價局統一制發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表》到開發項目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手續,之後,房地産行政管理部門方可為其辦理預售許可證手續。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執行期限不得少於30天。經營者需調整商品房銷售價格的,應當按規定重新備案並進行明碼標價公示。經營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購房者收取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暫行規定》要求,在商品房公開銷售之前,由項目所在地房地産開發企業根據備案價格,在交易場所對許可納入當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碼標價公示工作,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加收任何費用。標示內容包括每個在售單元的樓層、朝向、房號、戶型、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公用分攤面積、建築面積銷售單價、總售價、付款方式和優惠折扣以及商品房交易過程中代收代付收費、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經營者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後與購房者簽訂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約定預 (銷)售價格低於備案或明碼標價價格的,應當按約定的預 (銷)售價格執行。
商品房交易及産權轉移等過程中的仲介服務,應當由購房者自願選擇,經營者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凡屬經營者或房管部門自行委託或指定的仲介服務,所需費用全部由經營者或房管部門負擔,不得轉嫁給購房者。經營者必須兌現銷售時的各項價格承諾,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署後,經營者不得自行決定增加新的收費項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時公示或承諾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在內的各項收費標準。
經營者若違反《暫行規定》,將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並作為不良記錄記入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檔案。 (記者 馬駿)